挺纪在前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
时间:2018-09-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检察干警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在加强检察机关廉政建设中的监督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聘请的对大连市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的聘请:

  通过市人大在代表中、市政协在委员中、市司法机关在其工作人员中推荐,由市检察院聘请。

  第三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较强的政治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

  (二)热心和关注检察事业,关心检察队伍建设;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市检察院反映全市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以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二)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议。

  (三)参加市检察院组织的相关的社会调查、党风廉政调查等活动,为检察工作提供咨询。参与市检察院组织的有关纪检、监察专项检査工作。

  (四)注意发现和反映检察机关在党风、党纪、廉政、勤政方面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

  (五)收集和转递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控告

  、检举材料。

  (六)反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建设和执法情况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办理市检察院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五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一)应邀列席大连市检察机关的相关会议;

  (二)经市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可借阅有助于特邀廉政监督员开展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了解向检察机关反映和传递的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等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的执法执纪检査活动,发现有关检察机关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市检察院反馈;

  (五)可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全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执纪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可持证制止。

  第六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宣传群众,对

  检察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及时提供咨询,使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有更多的了解。

  (二)随时向市检察院反馈社会各界对加强检察机关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定期不定期地向市检察院反馈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四)按时参加市检察院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监

  督,恪尽职守。

  (六)遵守检察机关的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第七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的聘任方式。

  市检察院每届聘请特邀廉政监督员13-15名,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其颁发《聘书》和《特邀廉政监督员证》,届期五年,期满可续聘,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如未被续聘即视为自然解聘。被聘任的特邀廉政监督员,应持证工作

  第八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市检察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征求特邀廉政监督员对加强检察机关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向特邀廉政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特邀廉政监督员总结、交流工作情况。

  (二)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特邀廉政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学习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

  (三)市检察院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廉政监督员,及时了解、反映特邀廉政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在监督检查中的困难和要求。

  (四)市检察院与特邀廉政监督员所在单位建立联系,及时通报市检察院的工作意图和特邀廉政监督员的工作情况,以取得对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的支持。

  (五)市检察院特邀廉政监督员联络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83889004

  第九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廉政监督员,市检察院予以表奖,或建议所在单位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于打击报复特邀廉政监督员的,由市检察院或会同打击报复人所在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特邀廉政监督员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二零一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