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纪在前
弘扬宪法精神 强化宪法意识 促进宪法实施
时间:2023-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12月19日发表的署名文章《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为推进新时代宪法制度建设和加强宪法实施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合宪性审查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中的核心机制。2023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对法律草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作出了更详尽的规定。立法法对立法中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新发展,是健全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新时代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宪法修改,对加强立法中的合宪性审查作出重要制度安排。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原有的“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的职责之外,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这一系列举措意味着,我国的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在规范与制度层面实现了重大突破,由专门机构承担合宪性审查工作。

2018年10月,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审议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指出此次修改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此外,在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海警法(草案)等法律草案的审议中,合宪性审查工作都得以展开,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立法过程中加强合宪性审查,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这一政体结构下,我们必须探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在我国宪法确立的权力结构下,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只能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固有的立法权和宪法监督权,在法律草案的起草和审议中进行合宪性审查。新时代宪法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合宪性审查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石,立法中的合宪性审查具有较高的有效性。

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是新时代宪法实施的创新性探索,有巨大的发展完善空间。笔者认为,完善立法中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要实现三个目标:一是普遍,即所有法律草案都应该接受合宪性审查;二是充分,即应该对法律草案中所有可能涉及合宪性的问题进行专门而充分的审查,比如就具体争议点要有充分说明;在审查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人民意见;三是显明,即在法律草案的审议报告中就该草案中的合宪性问题明确作出说明,使得合宪性审查的结论成为审议报告的当然组成部分。

按照2023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在法律起草阶段,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在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这些规定基本实现了合宪性审查的“普遍”和“显明”目标。对于立法中的合宪性审查能否达到“充分”的目标,在笔者看来,则与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密切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2023年修改后的立法法也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要求“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法律草案的进一步审议和修改的工作,应当广泛听取人民意见,将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推进合宪性审查结合起来,保证立法中的合宪性审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在立法过程中落实宪法对立法的“事前”控制,是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重要特色,“依宪立法”也是我国宪法全面实施的基本要求。我们应充分落实宪法、立法法的制度安排,结合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实现立法中合宪性审查的有效性,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推进宪法的贯彻实施。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