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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庄河市院:四方面推进实现高质效检察听证
时间:2023-04-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7日,《检察日报》第03版“观点”栏目刊登了大连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建撰写的《四方面推进实现高质效检察听证》一文:

四方面推进实现高质效检察听证

王 建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要求,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如何做好检察听证工作,最大限度发挥其在司法办案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实际效果及司法价值,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对此可以“四个兼备”深入推进检察听证工作实现高质效发展。

听证案件选取应兼备典型性与必要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听证规定》)颁布后,检察听证的适用范围得到极大拓展,几乎涵盖检察机关办理的全部重要案件类型,各级检察机关适用检察听证办理案件数量较之前呈大幅上升。检察听证是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制度创新,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畅通诉求表达、维护社会稳定等多重价值,因此选取听证案件,应紧扣“存在较大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要求,在最大限度研判听证风险的前提下,适时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具备典型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且具有引领社会风尚、弘扬司法理念意义的案件组织开展听证,以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制度促进司法民主的内涵价值,促进缓解案件当事人之间积怨纠纷,及时针对公众疑虑和多方观点有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

听证程序开展应兼具实质性与公开性。《听证规定》就听证会前准备、听证会程序步骤及听证结果运用作了规定,但仍需完善细则指引加以规范。现阶段,可逐步进行以下探索尝试:

在听证员事先审阅案件机制上,为保障听证效果,可在听证会召开前就听证内容与听证员开展深入沟通,防止听证员因对案件了解不足而限制其充分发表意见。

在听证结果的运用及听证意见的采纳上,对于办案人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案件处理,应设定要求办案人将处理意见和听证意见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环节,对检委会讨论后仍不采纳多数意见的案件,以专门形式做好听证员释法说理工作,同时应将此类案件纳入重点评查范围,对听证意见是否合理、不采纳听证意见理由是否充分等作深入分析评查,以切实保证办案质量。

听证员选用应兼顾广泛性与专业性。从检察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各级检察机关应立足本地区案件结构,在充分考虑广泛性与专业性兼顾的前提下,各有侧重地组建和完善专业听证员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听证员退出和准入实行动态管理。比如,有些基层院所在区域具有乡镇农村地区面积大、农村居民多的特点,轻伤害案件占比较大,且多发生于邻里乡亲之间,常因田间地头琐事引发,故可在听证员库中吸纳部分基层调解工作人员;有些基层院地处经济中心,经济、金融、涉税类犯罪较多,听证员选用则应偏重于选择相关行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于心理学、法学、思政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不同听证员库都应保证一定数量,以实现与检察机关的优势互补。

听证员培训应兼具方式多样性与内容丰富性。一是在培训方式上,突破传统宣读文件和讲解法律法规形式,通过检察听证网或现场连线本院检察听证室,对正在开展听证的案件进行观摩,直观感受不同业务门类案件检察听证的特点和流程,沉浸式体验检察听证工作。二是就听证员如何更好履职尽责,更好成为社会各界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桥梁等专题适时组织交流研讨,形成听证员与检察机关携手做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共识。定期收集听证员反映参与听证的感受、体会以及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三是充分考虑法律法规与检察实务、司法理念的更新迭代,定期将与检察业务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各级检察机关优秀经验做法等材料汇编成册,印发给入库听证员,在业务交流的同时传播检察“好声音”,通过听证员口口相传让更多检察产品“飞入寻常百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