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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 春耕中的知识产权守护者
时间:2023-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春涨一篙添水面,芳草鹅儿,绿满微风岸。江国多寒农事晚,村北村南,谷雨才耕遍。眼下,正值春耕时节,歇了一冬的农民走出家门,在肥沃的土地上,满怀喜悦的劳作着,施肥、犁地、播种、灌溉……呼吸着泥土的气息和花草的芬芳,播种着一年的希望。

春播春耕,农资先行,化肥的销售也进入了旺季。然而,一些制假贩假的商贩也开始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杨某在山东省邹平市经营一家化肥厂,但品牌知名度不高,销路不畅。为牟取更高利润,杨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带有知名商标撒某某标识的化肥67吨,并销售给辽宁省大连市的王某礼,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获利人民币4460元。王某礼明知系该化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向周边农民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5万余元,获利66560元人民币。经群众举报,王某礼、杨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查,知名商标撒某某系某中外合资企业在我国化肥类商品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经该公司检验,上述化肥系假冒产品。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的通知》规定,向该知名商标权利人——某中外合资企业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并听取了该企业的意见。该企业表示,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商标权益受损,想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人索要损害赔偿。检察机关认为,在大连地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制度的背景下,积极探索一体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具有可行性。

此外,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免除了权利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诉累,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优先赔偿权利人损失。检察机关遂对本案提起公诉时,积极引导权利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审理阶段,商标权利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实际经济损失。公诉机关通过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等方式协助查明了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法院最终以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数额。

杨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4460元;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4460元。王某礼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66560元;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66560元。

大连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服务我市创新发展,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综合履职。以办案为中心,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积极探索一体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牢固树立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融合履职工作理念,全面统筹推进,实现知识产权“四大检察”协调发展。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助力我市创新驱动发展。

【检察官说法】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杨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生产的化肥上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王某礼明知杨某生产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化肥,仍对外销售,情节严重,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为了避免购买、使用假化肥给农民带来严重损失,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害,大连市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维护春耕秩序、保障粮食安全。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大连市检察机关通过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引导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最大化的司法理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