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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起猥亵未成年人量刑畸轻案获纠正
时间:2017-06-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大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某某猥亵未成年人一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量刑不当为由予以改判。

  2016年8月,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先后两次对一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猥亵。案发后,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补偿协议,并得到谅解。一审法院认为高某某猥亵儿童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后该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先后两次对一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猥亵,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依法从严惩处。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日前,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