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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e说法】切勿贪小利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时间:2022-03-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如果有人告诉你,只要用自己身份证办张手机卡,或者开设银行账户,转手一卖就能轻松赚取上百元,你会心动吗?停!千万别行动!事实上,这是电信网络诈骗黑色产业链上的一环,不法分子用少量金钱诱使他人出售手机卡、银行卡,再高价倒卖给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作为作案工具,这些人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电信诈骗的帮凶。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多名犯罪分子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一】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间,刘某某、高某、孙某为谋取利益,在大连市西岗区、甘井子区等多地谎称为客户注册公司办理企业贷款,骗取客户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个人银行卡等材料,并在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上述材料向他人出售,共获利人民币14万元。其中一个被出售的对公账户接收了电信诈骗赃款,该银行卡的出入账资金流水达上亿元。西岗区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3人提起公诉。近日,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孙某某得知售卖他人电话卡可以获利,遂在2020年7月,通过网络结识高某(另案处理)、于某某,约定以180元的价格收购电话卡。高某、于某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兼职”广告,招募办卡人实名办理电话卡,并承诺支付办卡人一定数量的报酬,后将收购的电话卡出售给孙某某。其中高某单独办理电话卡152张,伙同王某某办理电话卡396张,于某某使用招募人员身份证办理电话卡164张。孙某某共计收购电话卡700余张,并出售给其上家,其中部分电话卡被证实用于电信诈骗。近日,西岗区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3人提起公诉,于某某因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提醒】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张亚亚

  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等,情节严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家切勿贪图小利,轻易把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等随便提供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把这些个人隐私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这样不仅会影响个人征信、就业等,甚至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如发现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