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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大连检察:运用检察力量助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时间:2022-05-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大连市检察机关始终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立足检察职能,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始终坚持能动履职、全面强化检察监督,为大连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惩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中,大连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洗钱等犯罪案件,特别是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并积极参与金融风险综合治理,拓展追赃挽损路径,采取多种措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制定并会签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为大连地区金融类犯罪案件的办理和涉案财产处置提供了依据。

  同时,大连市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就个案折射的行业风险及监管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召开行业座谈会和联席会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等金融部门建立健全监管流程,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案件事实:

  2017年9月份,王某某与他人注册成立大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罗张某、赵某某、武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等人,虚构该公司拥有网上商城、酒业、客运公司、汽车4S店等项目,发展前景广阔的事实,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在互联网百度贴吧建立的“某某吧”平台及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投资人下载并注册公司APP在线投资。其中,王某某为公司董事长,张某为公司董事、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安排提取投资款,两人均代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投资人会谈,诱骗投资人投资;赵某某出资筹建公司、组建运营团队;武某某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助理,参与公司筹建并研究经营事宜,负责维护公司的APP数据,为公司获取诈骗款项提供账户;张某甲、黄某某等人管理公司诈骗款项、报销公司经营费用、创建公司微信公众号并对外发布虚假信息、召开推介会、每日在公司向投资者做虚假宣讲,诱骗投资人投资。截止2017年11月底,大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收取一万四千余名投资人投资款人民币2.8亿余元,向投资人返利人民币70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2.1亿余元。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某、张某、赵某某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张某甲、黄某某等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二:唐某、高某春等人贷款诈骗、骗取票据承兑案

  案件事实:

  2017年4月,唐某向王某某咨询了解到C银行大连分行可以办理使用个人存款为借款企业提供质押担保,从而使借款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贷款业务,遂与陈某某协商在C银行大连分行办理该类贷款。唐某与陈某某预谋后,陈某某先以银行高息揽存为由,吸引存款人甲到C银行大连分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币种均同),又联系他人制作虚假的异地委托公证书,指使他人陪同银行工作人员到宁夏公证处取回假的存款人异地委托公证书和假的存款人结婚证、户口本,然后冒用存款人甲的名义以该1000万元存单为唐某向C银行大连分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唐某以购货为由与C银行大连分行签订了贷款金额970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并向该行提供了其与王某某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C银行大连分行将贷款发放至王某某公司账户后,王某某扣留了75万元抵顶之前唐某对其本人的欠款,将剩余款项转给唐某。唐某用该笔贷款偿还个人借款,支付陈某某中介费和存款人费用等,逾期不能偿还。王某某到案后,返还C银行大连分行10万元。

  2017年10月至11月,唐某、崔某某等人与时任F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的高某某经预谋,由唐某以支付高额好处费的方式通过资金中介寻找大额定期存款人,让存款人将资金存到F银行大连分行。同时,由高某某安排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在存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存款人办理的不设密码的普通定期存单,并予以截留。当崔某某、王某甲以各自实际控制的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贷款材料向F银行大连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再由高某某安排他人冒充存款人办理质押手续,为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提供存单质押担保。F银行大连分行先后向崔某某、王某甲各自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出三笔银行承兑汇票。三笔银行承兑汇票中大部分资金被高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等人使用,并未按照贷款约定用于采购贸易,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案发后,辽宁某有限公司替F银行大连分行先行付给存款人1500万元。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贷款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王某甲等其他涉案人员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三:晏某某、蔡某某、王某涛等人贷款诈骗、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案件事实:

  2014年6月,锦州甲钛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某某找到时任B银行大连分行民主广场支行副行长宗某(另案处理)商议贷款事宜。宗某提议晏某某通过伪造材料的方式,以公司名义向B银行大连分行申请保理融资。在宗某指引下,晏某某找到乙钛业公司市场营销部原副部长蔡某某,利用蔡某某私刻的乙钛业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伪造甲钛业公司向乙钛业公司销售产品的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虚构甲钛业公司对乙钛业公司享有债权,从而达到甲钛业公司在B银行大连分行办理保理融资的所需要的条件。晏某某还找人冒充公司员工,制造公司正在生产的假象,蒙骗来公司做贷前审查的B银行大连分行工作人员。王某某未按照审计程序和规定,在未核实企业财务账目的情况下,多次为晏某某出具审计报告,被晏某某用来办理保理融资贷款。2014年8月,晏某某以甲钛业公司名义与B银行大连分行签订保理业务协议,宗某作为审批该笔贷款的直接责任人员,未正常履职,致使银行向晏某某发放6500万元人民币的保理业务借款。该笔借款被晏某某用以偿还债务及挥霍,逾期不能偿还。晏某某另有其他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以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判处晏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贷款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四:宫某某等人保险诈骗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以某汽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宫某某为首的12人保险诈骗团伙,通过多次制造高档车辆交通碰撞事故的方式,向多家保险公司骗取车辆保险金,金额共计人民币15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同)。车主臧某某因其名下的奔驰车车灯有划痕,考虑到更换车灯费用高昂,遂萌生“走保险换车灯”的想法,并告诉某汽车装饰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某,曲某某联系了宫某某。宫某某指挥臧某某驾驶该奔驰车与朱某某驾驶的汽车服务中心低价购来的二手奔驰车故意相撞,造成两车严重损伤,臧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臧某某7万余元,赔付朱某某12万余元。嗣后,臧某某用赔付的保险金修理车辆、更换车灯。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宫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臧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朱某某、曲某某等人也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案例五:某期货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孟某、陈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某期货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客户经理陈某向客户高某介绍该公司有保本理财产品,经请示总经理孟某后,向高某承诺通过寻找第三方投资顾问的方式为其操作期货账户,在保本保息基础上达到7%的年收益率。高某遂与该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文件,并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向该账户内转款人民币1600万元(以下币种均同)。陈某以寻找第三方投资顾问为由向高某索取了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然而孟某、陈某并未找到第三方投资顾问,在未取得高某同意的情况下,二人决定使用高某的期货账户交易密码进行交易。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间,孟某、陈某擅自运用高某的期货交易账户大量、频繁进行期货买卖,造成高某期货保证金账户亏损人民币1040余万元,共计产生交易手续费150余万元,其中为该期货有限公司赚取手续费80余万元,上交给期货交易所70余万元。孟某、陈某到案后,共同返还高某人民币190余万元。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判处某期货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50余万元;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金融从业人员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六:殷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至2017年10月,殷某在先后担任某国有K银行大连春柳支行、体育新城支行客户部经理期间,利用办理企业贷款业务和审批上报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大连某重工有限公司等企业办理贷款的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手表、房产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同),现金共计245万余元。另外,殷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明知瓦房店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某铸物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存在融资背景不实、贷款用途不实、由关联关系人担保等情形,在贷前调查环节,未对企业提交的贸易合同、财务数据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授信申报过程中,未对关联情形予以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批通过上述企业的评级与授信,向8家企业发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共计4380万元,造成损失本金2286万余元,利息649万余元。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万元。

  刑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案例七:王某、侣某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4年期间,时任D银行大连越秀支行银行小微金融部经理的王某和该行员工侣某,在经办李某某、郭某甲等四组海洋渔业养殖小微贷款业务中,违反法律规定及银行相关规定,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在借款人明显虚构事实并提供虚假材料以骗取贷款的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100万元。另,王某在办理郭某甲、郭某乙两组贷款业务过程中,非法收受郭某甲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万元。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侣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注: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注:受贿罪的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注: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注:受贿罪的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八:李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期间,L银行大连普湾支行营业部经理李某在协助客户办理理财和定期存单过程中,私自为客户开通手机银行功能,并截留网银U盾,以偷看的方式获取网银登陆密码和支付密码,多次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非法占有客户为购买理财缴纳的现金,对客户理财产品进行撤单和赎回,提前支取客户的定期存单,为客户申请网上银行贷款等手段,将安某等47名客户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74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同),通过手机银行转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后,用于偿还其个人小额贷款、赌债等。为防止事情败露,客户理财产品到期或需要兑付存款,李某通过个人控制的账户资金转回约660万元,造成客户损失共计1080余万元。2019年案发后,L银行大连分行赔付了银行客户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注: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注: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九:沙某某挪用资金、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间,时任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沙某某在该公司普兰店支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期间,违反公司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未将收取的王某甲等43名投保人的保费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同)及时上缴公司;也未将代领的保险金、理赔款共计3万余元转交给丛某等客户,而是将上述全部资金挪作他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4年秋,沙某某在王某乙家中,谎称帮其再购买一份分红保险,骗取王某乙交的保费2万元。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以挪用资金罪、诈骗罪判处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