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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两会】案鉴丨刘某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时间:2024-0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刘某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该案例入选最高检和全国妇联《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第三批)》*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案失踪人员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跨省联合救助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王某为在禁渔期非法出海捕捞,购买一艘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未在海事部门登记的摩托艇,并联系无船员证书的李某勇等人准备出海捕捞作业。2021年6月20日15时许,在王某的组织下,李某勇驾驶摩托艇,带领丛某国、马某田、陈某飞、张某波在大连海域出海捕捞。20时许,摩托艇发生故障沉没,李某勇、张某波获救,马某田、陈某飞遇难,丛某国失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大连市旅顺口区检察院于2023年5月17日对王某、李某勇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旅顺口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本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无赔偿能力,本案涉及的失踪人员丛某国的家庭成员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因丛某国的户籍住址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旅顺口区检察院遂向当地检察院发函协助开展入户调查等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丛某国的家位于内蒙古偏远乡村,妻子刘某系文盲,在家照顾两个刚上小学的孩子,没有工作。案发前,母子三人依靠丛某国打工赚钱生活。案发后,丛某国失踪,母子三人失去生活来源,当地政府虽为刘某的两个子女办理了低保,但低保金用于缴纳学杂费后所剩无几,家庭生活极为困难。

旅顺口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等3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刘某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其子女符合省检察院“关爱‘一老一幼’促进和谐稳定”专项活动明确的帮扶情形,应予重点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旅顺口区检察院提请大连市检察院、省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向刘某等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在此基础上,大连市、旅顺口区两级检察院经与科尔沁左翼后旗检察院及社会救助机构多次沟通协调,向妇联等单位发出《社会救助帮扶线索移送函》,确定实施以经济救济为主,社会救助、就业指导、子女关爱、教育保障、定期回访等综合帮扶为辅的多元化救助方案:通辽市两级妇联为刘某购买21只羊、20余只鸡,免费为其培训饲养技术,帮助其自力更生;当地教育局、学校将刘某子女纳入困难学生帮扶范围,进行校内结对,免除二人学杂费、食宿费;当地村委会组织村民帮助刘某耕种土地,增加收入;大连市两级检察机关将刘某一家作为党建联系点,组织党员干警为母子三人捐赠衣物、学习用品等,并及时将被救助人家庭困难情况通报乡村振兴部门,开展动态监测,定期进行回访。

2023年11月17日,该案例入选最高检和全国妇联《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第三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