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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租完实体店铺后 平台“网店”却下了架……
时间:2024-06-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通过调解,促使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在检察环节得到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有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21年11月,马某峰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字号为“甘井子区马某某餐饮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实体餐饮,并入驻网络平台进行线上经营。2022年8月,马某峰以145000元的价格将店铺转让给王某,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转让费中包括设备及房租。王某如约全额支付。转让店铺后,马某峰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了“甘井子区马某某餐饮店”,致使网络销售平台向王某发布《风险预警通知》,后将该店铺从平台下线。

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马某峰之间的转让合同,返还转让款145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转让标的存在重大误解。“甘井子区马某某餐饮店”品牌价值为105000元,马某峰注销了“甘井子区马某婉餐饮店”,导致该品牌价值无法实现,故判令撤销双方的转让合同,马某峰应返还王某转让款 105000元。判决生效后,马某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件,认为审判机关判决并无不当。随后,联系了双方当事人,耐心倾听双方诉求。马某峰认为,其所转让餐饮店的经营权,不应该包括该餐饮店工商注册字号的使用权。而签订转让合同后,王某从未主张对字号进行变更,法院认定“线上店铺下架”是因马某峰“注销登记”导致的,由其一人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允,所以马某峰拒绝履行判决。而当事人王某表示,如果款项可以一次性支付,愿意承担部分损失。

在查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诉求的基础上,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和评估,承办检察官决定组织双方开展和解工作。不仅多次沟通进行释法说理,充分了解双方的心理预期及和解条件,寻找利益平衡点,并及时搭建沟通桥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马某峰一次性支付王某现金68000元。至此,一起困于判决、纠于执行的案件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办实事,促和解,解民忧,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开展和解工作中一直秉承的立场和原则。该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继续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如我在诉”、“定纷止争”的司法办案理念融入实际工作中,努力以柔性手段化解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通过压实化解矛盾的司法责任,不断增强办案人员开展民事和解息诉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实现案结事了。

【检察官说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马某峰和王某在转让店铺时对所转让的标的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对转让标的认识不一致,致使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引发诉讼,最终双方都为此承担了损失。

检察官提醒,合同条款是表达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的具体条款,包括主要条款和其他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必备条款,主要包括标的和数量等。缺少必备条款,合同不能成立,缺少其他条款,则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确定方法等予以确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合同的条款予以明确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