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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 以检察履职为消费者提供法治保障
时间:2025-03-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大连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聚焦消费者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领域,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案件涵盖食品、药品、化肥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及从生产到销售,从线上到线下的各个环节,涉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一

2022年至2023年,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和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多人生产加工假冒“某药业有限公司”的“益安宁丸”、“北京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的“安宫牛黄丸”,唐某某、张某某等人为其制作假冒“益安宁丸”的产品说明书、包装盒及防伪标签。李某某先后通过何某、林某某等人从广东省东莞市将假冒的“益安宁丸”和“安宫牛黄丸”销售至全国18个省、直辖市,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127,650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李某某等人提起公诉;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唐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其他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判决李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三百三十八万二千九百五十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

宋某某系大连某肥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长期生产掺混肥并向庄河周边农村地区销售,宋某某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安排其亲属对外联系销售和送货。2022年至2023年2月期间,宋某某明知本公司生产的多种商标掺混肥在出厂时未经合法检测,仍向庄河市辖区多个乡镇农资店销售。经对被扣押的多种化肥取样检测,宋某某销售至15 家农资经销店的涉案化肥均系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58,900元。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宋某某提起公诉。后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案例三

2023年8月起,李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某电商平台多个店铺及微信昵称“减肥控糖某某某” 处,多次购进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的三无减肥糖果。明知这些糖果服用后可能产生不良反应危害人体健康,仍以50元一粒的价格销售。经鉴定,减肥糖果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李某销售金额数千元。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网络平台治理整改,维护网络食品安全。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后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下一步,大连市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托一体化办案模式,持续保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系统化解决刑事追究、民事追责、行政违法、公益诉讼问题,依法维护食药安全和粮食安全,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守护民生幸福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