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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市法院联合发布反家庭暴力相关案例
时间:2026-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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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面落实《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规定,依法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人身权利,彰显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态度,35,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反家庭暴力相关案例。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市民政局、司法局、市妇联、市律师协会等单位代表受邀参加。

发布会上,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董立群表示,此次检法两院联合发布案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司法要求的务实举措,更是以司法力量织密保护网、传递司法温度的生动实践,为全市反家庭暴力工作注入强劲动能。

此次发布的反家庭暴力相关案例,涵盖遗弃、虐待、人身安全保护令、夫妻扶养、故意伤害等多种类型,明确了家暴认定标准、责任承担、权益救济等关键问题,为类案办理提供参考的同时,也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共同筑牢反家暴司法防线。

下一步,大连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联合相关司法执法部门,持续完善家暴案件办理机制,深化与相关单位的沟通配合,加强宣传普法,凝聚社会共识,不断促进和提升反家暴综合治理成效,以更有力的司法举措守护妇女儿童的平安幸福,让公平正义温暖每一个家庭。

新闻发布会后,与会单位就反家庭暴力工作进行座谈,交流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实践经验及协作方向。

市检察院发布的相关案例:

案例1:钱某遗弃案——遗弃构成监护侵害型家庭暴力,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拒不履行构成犯罪

案件类型

遗弃罪;督促监护令;遗弃罪犯罪主体认定

基本案情

留学生小钱未婚怀孕,但无法确认胎儿生父。经慎重考虑,小钱决定终止妊娠,但在医院引产时娩出活体男婴。小钱的父亲钱某拒绝抚养该男婴,并将其遗弃于路边垃圾桶旁。路人发现弃婴后报警,男婴被及时送医救治。小钱无经济来源无力抚养,钱某有固定收入具备抚养条件。

裁判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针对钱某及小钱监护意识薄弱的问题,依法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二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以遗弃罪对钱某提起公诉。鉴于钱某认罪认罚,且男婴已被妥善安置,法院以遗弃罪判处钱某缓刑。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对男婴养育情况开展定期回访,督促监护责任落实。

典型意义

遗弃家庭成员属于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不作为侵害,构成家庭暴力。本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亦可成为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家庭成员的抚养义务并非仅以父母为限,特定情形下近亲属的抚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同时,本案运用督促监护令制度,将惩罚与教育、办案与治理相结合,延伸未成年人保护链条,通过司法手段推动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彰显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链条司法保护。

案例2:尚某某、夏某某虐待案——严惩虐待未成年人犯罪,多部门联动撤销监护权

案件类型

虐待罪;监护权撤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尚某某与宗某未婚生育一子小新,后宗某病逝,尚某某遂将小新交由其母亲夏某某抚养。抚养期间,尚某某、夏某某长期对小新实施殴打、虐待行为,致小新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尚某某、夏某某提起公诉,并在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阶段,对二被告人开展法治教育,二人当庭认罪悔罪。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尚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为妥善安置小新,民政部门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代为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法院受理后,依法撤销尚某某对小新的监护权,指定民政部门为小新的监护人,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刑事打击与民事监护权撤销无缝衔接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对于监护人长期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严惩,同时针对监护人丧失监护资格的情形,通过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民政部门作为主体代为提起诉讼的方式,及时撤销原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实现了国家监护对家庭监护的有效补位。本案为多部门联动保护受虐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切实践行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

案例3:黄某故意伤害案——以“教育子女”为名实施暴力构成家暴,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类型

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保护

基本案情

黄某与蓝某(女)系重组家庭,蓝某的儿子小雨(未成年)随二人共同生活。某日,黄某因对小雨的教育问题与蓝某发生争吵,小雨上前帮助母亲与黄某对吵。黄某认为小雨的行为大逆不道,恼羞成怒后到厨房拿出菜刀,将母子二人砍伤,其中小雨的伤情构成轻伤。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黄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对黄某作出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以“教育子女”为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超出正常教育限度且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未成年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及其他抚养人在管教子女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发育特点,以合法、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即便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法律规定亦同样适用。亲缘并非家庭暴力的护身符,不会因此而免除法律责任。本案对纠正家长“棍棒教育”的错误观念具有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