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典型案例
全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
高质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一批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落实《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部署要求,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履职、高质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为厚植中国式现代化的绿色底色提供法治保障。
据了解,202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7.3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1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2万件,一体发挥维护公益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用,生态环境治理价值充分显现。
此次典型案例共8件,包括7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例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污染防治以及耕地、矿产、生物多样性、海洋保护等,既有事关国家生态安全的自然保护区治理,也有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餐饮油烟问题整治等。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确保生态修复、损害担责,标本兼治,助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细分领域多,且违法行为隐蔽,存在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损害评估难等问题。这批案例还体现了科技赋能提升检察公益诉讼质效。检察机关完善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快速检测为代表的“空天地”一体化检察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体系,拓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场景,推动将现代科技融入办案全过程。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围绕生态环境法典涉检条文,以高质效办案促进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对监管职责、义务责任的调整,严格执行关于公益诉讼的保全措施、证据规则等特别规定,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精准性、规范性。扛起生态环境法典赋予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更重责任,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指导地方检察机关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加强立法协同,配合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检察公益诉讼法的配套实施,有效衔接生态环境法典公益诉讼相关规则。
辽宁省大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海洋生态保护 自然保护区保护 一体化办案
【要旨】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超出法定最长期限的行政许可,且长期未依法纠正,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进行监督。同一公益损害问题涉及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监管职责的,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运用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分别立案,督促相应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于1980年由国务院批准建立,2013年被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生物圈保护区,2024年作为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组成部分之一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东亚—澳大利亚”候鸟迁徙通道的核心区域。2003年5月,大连市旅顺口区海洋与渔业局违规为大连某公司办理了超出法定期限的海域使用审批手续。2011年3月,经国务院批复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后,案涉公司设置养殖浮筏的80余公顷海域被划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浮筏间通道约20公顷亦位于缓冲区内。2019年5月,案涉公司申请将海域使用权证换发为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和使用期限与原证一致。截至2025年5月,案涉权证仍在有效期内,公司仍在缓冲区内从事海面养殖,影响海水交换和海洋生物栖息环境,对候鸟栖息觅食造成不利影响,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5年5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连市检察院)在落实最高检“环渤海专案”部署中发现该线索。大连市检察院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比对海面养殖面积、现场勘验等方式,查明案涉养殖区域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重叠。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案涉公司仍继续利用该海域从事海面养殖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并对海域生态环境和候鸟栖息环境造成不利影响。2025年5月13日,大连市检察院立案办理。
立案后,大连市检察院进一步查明,2002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为15年。2003年5月,原旅顺口区海洋与渔业局违法为案涉公司颁发40年使用权期限的海域使用权证,超过法定最长期限。该证证载面积152.85公顷,其中80余公顷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2019年5月,案涉公司申请将海域使用权证换发为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和使用期限均未调整。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作为原审批机关的职责承接部门,对案涉海域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大连市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旅顺口区检察院),2025年6月13日,旅顺口区检察院立案办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全市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辽宁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负有监管职责。2025年7月11日,大连市检察院向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大连某公司占用案涉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进行海面养殖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作为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同年7月30日,旅顺口区检察院向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许可行为。
整改过程中,大连市检察院对企业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积极引导其依法经营,并组织市自然资源局、旅顺口区政府、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召开圆桌会议,推动行政机关、企业就案件违法事实、海域清理、行政许可纠正等工作达成整改共识。
在市、区两级检察院的持续督促下,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联合推动案涉公司全面移除设置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80余公顷海面养殖浮筏,并释放了约20公顷养殖浮筏通道海域面积。旅顺口区海洋发展局依法纠正案涉超期限养殖用海许可,并对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外的案涉海域部分变更登记,实现了生态保护与企业合法经营的统筹兼顾。
2025年9月12日,大连市检察院、旅顺口区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人员对整改工作进行验收,确认案件整改达到实效。2025年秋季,保护区内迁徙候鸟种类及数量持续刷新,鹃头蜂鹰、林雕、棕腹隼雕、琉球山椒鸟等7种珍贵鸟类首次迁徙至此,保护区内累计记录鸟类种类达382种。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家园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查明违法养殖侵占自然保护区情况。对违法超期限养殖用海许可长期未被纠正、养殖设施侵占自然保护区问题长期存在,涉及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治理困难的,检察机关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上下级检察机关协同监督,分别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办案中,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和协同督促,推动按照保护区内外不同管控要求分类处置,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在保护区外的用海权益,实现自然资源保护与企业依法经营相协调,推动海洋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