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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检察:持续推进“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落实
时间:2021-01-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连两级检察院在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中,着力提升政治站位,层层压实责任。制定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省院“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十条措施的意见》,并通过召开全市检察长会议,举办全员专题培训,印制“三个规定”图文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认识到位、理解到位、执行到位,促进公正司法,彰显司法权威。从市院到各区市县院、派出院,主动填报已经成为全体大连检察人员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日前,大连市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结合中央政法委、中纪委、国家监委最新工作要求,再次专题学习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党组书记、检察长吴喆主持学习会议并代表院党组对全市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维护司法权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做出明确要求。

  要充分认识“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是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检察干警依法履职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也是切实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举措。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对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规范检察权运行、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全市两级院党组要把落实“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作为政治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政治轮训和各业务条线专业培训的必修课;重点监督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带头填报和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把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引向深入。

  知识点: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对司法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案件从制度上划出了红线,从源头上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做出了规范。

  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一)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