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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2016—2018年)
时间:2020-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序  言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紧密联系,涵盖知识产权立法、司法、行政的方方面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和应尽之责。

  本白皮书立足于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趋势、成因以及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等情况,从司法视角分析大连地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并对下一步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破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作以说明。

  一、大连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立足职能,自觉服务大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探索创新知识产权检察监督体制机制,为大连企业创新发展,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取得了比较明显效果。

  (一)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中心,持续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高压态势,通过刑事检察工作,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共受理涉知识产权犯罪审查逮捕案件40件81人,批准逮捕26件46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9件1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3件43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1人,侵犯著作权罪7件19人。

  共受理涉知识产权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28件271人,涉案金额达1亿2千余万元。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24件62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69件134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5人,侵犯著作权罪34件70人;提起公诉75件131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67件106人,均为有罪判决,其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11件14人。

受理涉知识产权犯罪审查起诉案件罪名分布图

  深入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侦查机关刑事立案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件,督促撤案4件,纠正漏捕5人,纠正漏诉5人、4家单位。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29人,不起诉18人。

  (二)知识产权检察监督体制机制情况

  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实行专业化知识产权办案,成立知识产权检察专门机构和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归口负责、集中受理、统一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16年4月,大连市检察院率先成立辽宁首家知识产权案件受理中心,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中心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两中心”),主要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民事和行政申诉的受理,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开展知识产权违法犯罪预防教育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等工作。2017年11月,为提高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质效,大连市检察院与市中院、市公安局会签印发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明确“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3月,为适应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发展实际需要,大连市检察院与市中院、市公安局再次会签印发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应当将涉自贸区大连片区的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统一了适用法律标准,为实现集中办理案件、精准打击犯罪提供了体制保障。

  大连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法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等通过会商等方式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工作办法、协作机制等,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案件办理标准和程序,形成了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合力。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捕诉一体化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作用,西岗区检察院与该区公安分局会签《诉侦联动工作办法》,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官,提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员额检察官专案组负责办理和提前介入,同时针对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达成共识,有效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增强打击合力。继续深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逐步探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高新区院与辖区12家行政执法单位、公安、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两法衔接、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等具体问题达成共识,就园区内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统一标准,逐步建立起以司法保护为主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三)主动服务企业创新发展情况

  大连检察机关依托“两中心”,立足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在检察供给侧进一步优化服务企业创新发展职能,丰富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内涵,延伸检察工作触角,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法,为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先后成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外脑”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与辽宁知识产权学院、辽宁大学法学院共同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教学研究基地”,并签署检校共建协议,加强知识产权行业人才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与高新区管委会共同成立知识产权律师服务委员会,组建知识产权律师服务团队,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商业秘密保护、软件著作权登记、发明专利PCT申请等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咨询服务;在大连高新区众创空间的天使服务大厅设立了“检察天使”,即“大连高新区人才创新创业检察服务工作站”一站式知识产权检察服务窗口,设置专人负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受理,解答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咨询和诉求;建立了高新区院知识产权流动小分队,实行“片区服务”,不断加大走访企业的深度和广度,与华录集团、万融集团和大连金盤集团有限公司搭建了“检企共建”平台,与华录集团、新源动力、中冶焦耐、路明科技、楼兰科技五家重点企业开展点对点服务,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深入30余家科技企业开展专题走访调研,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合理对策、建议,形成的调研报告被大连市委《领导与决策》采用。

  (四)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环境氛围情况

  大连检察机关依托“两中心”,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法制宣传职能,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载体、扩大宣传范围,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氛围。制作《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手册》、编印《知产检盾》季刊,定期向辖区各企业及公众发放;组织拍摄制作宣传片《梦想,从这里起航》,在辽宁检察视窗、大连电视台、大连法制频道、市民健身广场等多种新闻媒体平台上进行展播的同时,向全市科技企业发放;利用新媒体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微信公众号,定期发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经典案例,并开设“知产绘意室”专栏,以生动活泼的漫画表现形式结合工作中真实案例进行法律宣传;定期深入企业开办讲座、组织座谈,同时深入街道社区开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护航园区经济发展”等系列法制宣传活动,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大连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发现,无论是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发挥方面,还是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工作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成本相对较低导致案件数量不断攀升。通过对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分析发现,相较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不法分子违法所获收益而言,其犯罪成本中主要是受到刑事处罚的成本相对较低。相比通过复制标识、印刷出版物、架设服务器、开设网店等简单投入,实施的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类犯罪所获取的收益远远高于其实施侵权犯罪成本。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并审结的一审案件中,被判处缓刑的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达48件,占已决案件的70%以上;其他未判处缓刑的案件,除1人免于刑事处罚外,刑罚从拘役4个月,到有期徒刑3年时间不等。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成本相对较低,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力。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数及人数逐年上升态势明显,2017年较2016年分别上升133%和139%,2018年较2017年分别上升18%和73%,甚至出现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销假为业的情形。如在李某某等7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于某、刘某、杨某以共同经营一家酒行为业,从宫某某处购进“假酒”向消费者出售,案发时从该酒行扣押的库存“假酒”价值在人民币25万元以上。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产业链化趋势明显。以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多发生在销售环节,且多为个人实施的销售假名牌、盗版等行为,犯罪数额也较小。但从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看,属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共27件85人,分别占比为21%和31%。相当数量的案件中,多个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分工明确,有人负责生产、运输,有人负责批发、零售,彼此配合默契,长期共谋实施犯罪,有固定的联系交接方法,形成了一条明确的犯罪产业链。犯罪主体也从个人发展到十数人的团伙,甚至是企业,人员层级分布复杂,上至商城管理者、商铺房东,下到批发商、商铺老板、营业员,互相抱团,形成制假售假的网络,涉案金额达上千万的案件明显增加。如西岗区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刘某等11人、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刘某等人经事先共谋,从购买样品、生产、代工、包装、仓储、运输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形成完整的制假售假产业链。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由线下向线上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增长速度明显,线上犯罪总量不断增多。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此类案件8件13人。互联网已逐渐成为销售假冒商品的重要手段和渠道,有的不法分子在新闻门户网站、搜索引擎以及各种医药、化工、招商、保健咨询等专业网站上投放广告,招揽业务,或是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发布假冒商品信息,引诱消费者上钩;有的开设网店,复制、拷贝商品信息,伪装成正规商家,或以“代购”、“厂家直销”等面目出现,蒙蔽欺骗群众,甚至付款雇佣“刷客”假扮顾客购买商品,并作出虚假好评,从而提高店铺等级、销量和搜索排名,利用买家从众心理,使其盲目跟风购买,无法对商品真伪和质量认真鉴别,上当受骗。如在吕某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吕某某从广东省深圳市张某某处购买其制造的假冒美国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iPone 5S、iPone 6、iPone 6S手翻新手机共数百部,在家中通过赶集网等互联网网站发布二手正品苹果手机销售信息,至案发时共销售给张某某200余部,而后张某某按照上述方法全部售出。

  (四)食品安全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予以重视。三年来,在大连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案件共18件37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5件12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13件25人。此类案件是对知识产权和食品安全领域的双重侵犯,与社会经济秩序管理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所假冒的商品主要以酒类、保健品等食品类别为主,均为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其中不乏茅台、五粮液、拉菲、奔富等在食品行业中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著名品牌白酒、红酒。不法分子受高额利润驱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购置灌装机、封口机等全套生产设备,从外地购入大量制假原料,以小作坊形式秘密进行勾兑、灌装、封盖、贴标、装箱等生产,然后对外批发零售。生产、销售环节均采用单线联系,具有固定供货、销售渠道,生产作坊多为大连偏远农村,不仅脱离市场监管、查处难度大,而且卫生条件极差,所生产的商品不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流入市场将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五)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有待提高。2017年,对高新园区30余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走访调研发现,该区部分企业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放到事关企业创新发展的战略高度、投入专项资金,仅靠某个人或者某个非专业部门来负责,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高;部分企业将绝大部分精力投入到企业生产经营中,没有针对自身企业性质、经营目标、市场策略、技术开发、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等因素,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分析、评估、管理、运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保护工作不规范;大部分企业缺少既懂技术,又懂管理,还懂法律,并且熟悉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化、复合型人才,也没有配备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对企业管理层乃至一般员工进行专题培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薄弱、氛围缺失,自身知识产权资源得不到有效管理和利用;部分企业没有做到研发与保护同步进行,缺少对已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风险监测预警,规避风险、防范风险能力不足,在发现被侵权后,对侵权无法做到及时应对,很少能够意识到寻求司法保护,导致很多侵权行为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挽回企业损失。

  (六)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文化环境仍需优化。当前,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崇尚创新的理念逐步树立,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已经初步形成,然而全体公民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意识、维护知识产权制度的行为规范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人们普遍重视对有形资产的守护,受传统观念、法治意识、经济条件等因素影响,不少群众对受到知识产权制度庇护的商标、著作等无形财产所产生的无形财产权尚未产生权利意识和观念,未将侵犯知识产权与侵犯有形财产摆在同等保护的地位。对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大量销假类案件中的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现象十分突出,尤其涉及到奢侈品牌的服装、箱包、眼镜和手表等;侵犯著作权案件中,网络用户上传、下载含有侵权内容的视频或者文学作品,有时被贴上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的标签,掩盖甚至助长了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类案件中,印刷厂、服装厂没有履行谨慎审查义务,非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仍很突出。

  三、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检察机关有责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好地服务建设创新型国家。

  (一)聚焦法律监督主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保持对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突出打击制售假冒药品、食品、农资等侵害民生民利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通讯和电视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侵权犯罪,保护和促进自主创新。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助推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损失赔偿。强化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监督。慎重处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环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把法律政策界限,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标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强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依法审查处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申请监督案件,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审判程序违法监督,规范开展执行程序监督,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稳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在食品、保健品、药品等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发挥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职能作用。

  (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工作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力。强化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的内部协作机制,逐步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相适应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加强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范围、程序、方式的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和实效。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捕诉一体化机制建设,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侦查,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引导侦查,同时加强不同检察院受理同一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办案人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质量和诉讼效率。深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注重与公安机关、法院、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密切沟通,推进信息共享,加强协作配合,明确案件移送、司法鉴定、逮捕起诉等标准,确保执法司法尺度和标准的统一。加强与知识产权、文化、科技、信息产业等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沟通协调,交流工作情况,增强保护、运用知识产权的合力。

  (三)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专业化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主动适应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检察队伍专业精神、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提出的新要求,聚焦战斗力标准,健全教、学、练、战一体化“大培训”机制,打造知识产权精品课程、品牌培训,全面推广业务实训模式,规范开展案例教学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和工作指导。深入推进检校合作机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充分调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食品药品等特定领域具有专业技术性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资源,注重吸收各方的成果和经验,凝聚更多的共识与合力。强化检察理论研究的支撑作用,把检察理论研究与办案监督、检察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加强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类案研究、典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等,为依法办案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依据。持续实施人才强检战略,突出抓好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型人才和青年骨干人才培养。打造办理涉知识产权案件核心团队,推动专业精神、业务水平、团队协作、工作氛围等薪火相传,形成品牌效应。

  (四)充分发挥保护平台作用,做实做细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途径。充分发挥“两中心”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大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研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对执法司法的新需求,建立专项调研机制,开展大连地区知识产权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对策,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积极探索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诉前保护。通过走访企业、召开企业家联席会议、与企业结对共建、点对点服务等形式,积极引导企业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紧迫性,一切经营活动严格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指导企业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人员配置、办公设施、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投入,形成自身保护体系;帮助企业查阅检索、追踪分析与本行业、本企业同类产品国内外使用及市场发展情况,依靠挖掘信息,有效防范“知识产权陷阱”;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堵塞知识产权外泄的途径和渠道,防患于未然。进一步落实办理涉企知识产权案件的便民措施。充分发挥好网上网下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中心作用,为知识产权产权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全面畅通诉求渠道,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权利救济等。深化检务公开,依法公开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程序和诉讼进程,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利用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两微一端”等形式,介绍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知晓度,提高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