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大连检察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白皮书
时间:2020-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重要司法部门,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是其履行党和国家所赋予的法治建设任务、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和应尽之责。

  本白皮书立足于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司法实践,通过深入调研,从司法视角分析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并对下一步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作以说明。

  一、大连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省、市委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振兴发展的部署要求,主动融入发展战略,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手段,不断探索完善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路径、方式和工作举措,持续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检察服务。

  (一)强化机制保障、制度供给和行动指引

  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和政治自觉,立足检察职能,充分认识、深刻把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改善、提升营商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项重要性工作来抓,逐步构建起在两级检察院党组统一领导下,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着眼于国家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深入推进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再定位、检察职能再调整、检察管理再重构,深入思考和探索推进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方式,逐步搭建两级检察院牵头部门上下一体组织推动、各职能部门间常态化沟通联络、信访监察部门受处投诉联动等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平台,进一步形成良性互动的内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在工作中准确把握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新部署新要求,紧密结合大连检察工作实际,先后研究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等一批指导性意见,为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营商环境案件中,正确处理好办案与服务、打击与保护、惩处与预防、监督与支持“四个关系”,与时俱进做好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与各项检察工作相结合的文章,为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行动指引。

  密切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社会各界的联系,不断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与侦查机关会签《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试行)》,建立初步联系、完善引导侦查、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机制。注重引入“检察外脑”,选聘15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等组建新一届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办理涉营商环境疑难复杂案件等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理论支撑,促进办案质效提升。中山区检察院与辖区各大金融机构建立员额检察官与金融机构法务部门对接机制、金融机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和金融犯罪案件咨询专家库;西岗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联席会议制度;旅顺口区检察院与该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市场监管领域专项行动;普兰店区检察院建立涉企案件联席会议制度;高新区检察院与辽宁知识产权学院、辽宁大学法学院共建“知识产权保护教学研究基地”,增强保护经济发展合力。

  (二)坚持依法办理各类影响营商环境案件

  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职能,持续为各类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推动营造稳定有序、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严厉打击各类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结合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侵害各类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侵害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市场主体受侵害案件226件413人,批准逮捕173件324人;受理审查起诉各类市场主体受侵害案件253件405人,起诉180件285人,有力提升了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者的安全感。

  ——强化对涉市场主体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及时、优先办理涉产权民商事申诉案件,严格依据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对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共受理此类案件233件,提请抗诉27件,提出抗诉22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法院再审改变21件。其中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并获省检察院支持的涉民营企业全进重工、标的额为7580万元的6件民商事裁判案件的全部再审改判,为该企业挽回巨额损失,避免企业财产因恶意诉讼而被非法侵吞,有力保障了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了社会诚信。

  ——突出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持续推进“舌尖上的安全”、“守护海洋”、“水资源保护”、“秸秆焚烧大气污染”等专项监督活动的开展,共立案660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626份,收到行政机关整改回复577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件,挽回经济损失248.19万元,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营造安全舒适的宜居环境贡献检察力量。如普兰店区检察院办理的碧流河水质污染公益诉讼案、瓦房店市检察院办理的秸秆焚烧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突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

  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将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切实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司法保障的获得感。

  ——依法审慎办理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涉嫌犯罪案件。秉持“谦抑、审慎、善意、严格、文明、规范”司法理念,精准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办案人注重收集和审查与量刑情节有关的证据,充分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或者有坦白、自首、立功、积极挽回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不批准逮捕85人、不起诉24人。如沙河口区检察院在办理民营企业家李某虚开发票案中,办案人亲自到涉案企业所在社区进行走访了解情况,鉴于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数额不大,且在企业经营期间积极支持社区安置就业,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在向当事人详细讲解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当事人主动认罪认罚、缴纳税金,为国家挽回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法保障涉嫌犯罪的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者在押期间的合法权益。注重加强对在押的民营企业家、个体从业者羁押性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对于没有羁押必要的,及时提出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共对在押民营企业家进行羁押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24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被采纳16件16人;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在服刑期间依法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89人134件(次)。如瓦房店市检察院办理的从事海产品养殖的个体从业者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羁押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案件时,办案人充分考虑到养殖场由侯某一人管理,在羁押前刚刚投入十多万元虾苗等,正处于适应环境的管理关键期,如果无人管理,可能导致全部死亡的情况,在实地查看了养殖场经营状况,且经审查侯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认罪悔罪,依法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同日被取保候审,最大限度减少了刑事案件对其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民营企业案件。注重结合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政策,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如金州区检察院在办理大连某水泥有限公司、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考虑到该案起因为行政区域划分改变导致企业占地手续办理被搁置,以及该企业成立以来为瓦房店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且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能够主动认罪认罚,办案期间补齐相关征地手续,积极进行恢复环境治理,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积极做好受害企业追赃挽损工作。积极回应企业需求,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坚持严厉打击与追赃挽损双管齐下,通过对在押人员释法说理,促使在押人员与经营者达成赔偿协议,最大限度地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因违法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市检察院办理的赵某等实施诈骗侵害某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案件中,办案人在在办案中了解到赵某等人以办理海域使用证为名,累计从被害企业处骗取“办事费用”2000余万元,致使被害企业由于长时间处于无资金投入生产的困境,从一家带动长兴岛当地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陷入濒临破产边缘后,在审查起诉环节通过对各被告人耐心细致的法律政策讲解、沟通说服教育,促使各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累计自愿返还、赔偿被害企业损失共1982.6831万元,使该企业能够及时摆脱资金困境投入正常生产经营,对长兴岛当地营商环境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依法妥善处理涉企业金融纠纷案件。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非公企业保护力度,运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手段,加大对涉企业借贷、担保、股权等金融类纠纷案件生效裁判监督力度。西岗区检察院办理的大连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由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监督再审案件中,该公司作为改制后成立的以土地征收、房屋动迁取得的动迁补偿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民营企业,每月承担着原集体企业500名退休职工安置工资、药费等100余万元各项支出,而在王某某被临时指定负责该公司经营期间,与由某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书》,诉讼到法院后,法院根据该《协议书》制作民事调解书将该公司的部分房产交付给由某抵债,而该公司在随后进行的法人变更、公司资产清点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与由某并无经营往来,欠由某债务系虚构,遂到检察机关申诉。办案人在认真深入细致调查、掌握大量关键证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仔细甄别,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通过再审改判,依法保护了该民营企业的产权。

  (四)充分释放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效能

  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不断拓展检察服务渠道,强化细化服务举措,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更优的检察服务。依托市检察院在市工商联成立的检务联络站这一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平台,加强与市工商联的沟通联系,共同搭建为非公企业、经济人士合法权益司法救济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以检察长大调研、“百家企业大走访”、“四个走进一线”等活动为载体,两级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主动带头走访大连地区企业特别是涉案企业和民营企业等110余家,召开座谈会30余次,深入了解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的司法需求、实际问题,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重点民营企业的定点联系机制,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结合开展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检察开放日活动等,邀请企业界代表委员召开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研讨会和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通过赠送实用易懂的法律书籍、讲授虚假诉讼的识别及应对方法,并就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听取意见建议,精准对接企业司法需求,进一步找准司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帮助防控法律风险,促进民营企业立恒心、增信心;通过组织开展涉企案件排查整治、涉企案件质量评查、优化营商环境精品案例和典型事例评选以及纪律作风专项整治等活动,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检视自身问题,提升服务意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效;通过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工作体制机制,实行专业化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编发《大连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2016-2018)》,在为企业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同时,努力在全社会积极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问题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下,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得到了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及市场参与主体的认可。然而,从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实践中发现,我市营商环境还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仍存在着一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问题。

  (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伴随而来的金融风险问题

  金融机构向来是企业贷款的首选,企业能否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为破解融资难融资贵,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从6个方面提出了23条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然而,从检察办案实务中查处的一些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件来看,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这一传统的企业贷款渠道,虽普遍适用,但也不乏风险。

  一方面,与金融机构侧重对有无担保、如何担保的审核,对贷款企业资质的调查、购销合同真实性的验证、贷款用途的跟踪审查缺位具有很大的关联。银行信贷员或者决策放贷的部门经理对贷款材料本身的真实性缺乏细致审查,仅根据相关规定,向具备类似“虚构合同”的企业发放贷款。除此之外,银行审核人员在实地对企业或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时,没有仔细跟进核实工作人员和相关业务信息,这也就导致现实中金融机构贷给企业的大额资金由此演变为“坏帐”无法收回,在一定程度影响到地区的金融稳定。如在丁某某贷款诈骗、郑某某骗取贷款案中,丁某某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两家没有业务经营的公司为贷款主体,向银行虚构上述二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存在果品购销合同及收付款业务,并提供虚假《供货商协议》、发货单、商品核查单等,同时虚构某世界性连锁企业中国A公司对上述二公司存在欠款的事实,而银行业务人员在赴深圳A公司总部核实这一欠款事实时,郑某某受丁某某指使流窜至A公司总部大楼内,冒充A公司财务人员,用丁某某提供的虚假印章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现场确认该应收账款真实有效并转让给银行,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先后10次从银行骗取贷款总计11525万元人民币,其中6000万元被丁某某据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另一方面,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由于民营经济“微、灵”的特点,企业本身就在运营过程中欠缺一定的规范性,各类材料并未齐备,为了获取贷款,通常会递交一些有瑕疵的贷款资料,虚构公司经营情况、购销合同、还款能力等,隐瞒真实贷款目的、贷款实际用途等事项,甚至通过非正当途径取得联保体授信贷款资格,这就导致现实中几乎每笔这样的贷款都可能构成犯罪。如在曲某骗取贷款案中,曲某为扩大其家庭在家乡茶厂的生产经营,在明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肖某联系,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联保体授信贷款资格,并使用虚假贷款材料、冒用他人海参圈虚构贷款用途,向银行申请贷款。在银行向其发放250万元贷款后,扣除肖某贷款手续费,剩余资金大部分被曲某用于其家庭的茶厂经营,逾期仍欠银行贷款本金201万元没有偿还。此外,民营经济从业者为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瓶颈”问题,经常会寻求一些中介公司的帮助申请贷款,他们这种急于获取贷款的心理,也极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犯罪,不仅造成较大财产风险,也严重冲击了金融秩序和司法秩序。如在张某诈骗案中,张某虚构自己在某银行有关系、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办理“税易贷”业务的事实,在取得姜某、娄某等中介公司员工及李某某、毕某某等中小企业主信任后,骗取李某某、毕某某等十余名被害人手续费共计13.3万元人民币。在骗取到被害人手续费之后,张某并未替被害人办理银行贷款,而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二)民营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没有形成足够的保护机制和实际投入导致的侵权风险问题

  近年来,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针对保护知识产权,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作出了实行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从行政、司法等多个方面着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作出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大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基本保障作用,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提质增效、创新发展,于去年底下发了《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难点、痛点问题。然而,从近年来大连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发现,2016-2018年大连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侵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品牌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10件19人,呈逐年递增趋势,分别占比案件总量的7.81%和7.01%,其中,涉及大连本地企业1件3人、全国其他地区企业9件16人。

  从检察实务和调研中发现,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一方面来源于部分商户唯利是图,守法意识不强,直接诱使侵权类案件多发。另一方面来源于部分民营企业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放到事关企业创新发展的战略高度、投入专项资金,仅靠某个人或者某个非专业部门来负责,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高;大部分民营企业缺少既懂技术,又懂管理,还懂法律,并且熟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业化、复合型人才,也没有配备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对企业管理层乃至一般员工进行专题培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薄弱、氛围缺失,自身知识产权资源得不到有效管理和利用;部分企业没有做到研发与保护同步进行,缺少对已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风险监测预警,特别是对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障,规避风险、防范风险能力不足。一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在企业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掌握了企业里面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然后跳槽或被高薪挖走,往往企业的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甚至客户关系也随之被带走。对于广告企业、展览企业、高科技企业等中小企业而言,这种商业秘密的泄露或丢失,往往对一个企业造成致命影响。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比遭受侵犯再寻求司法保护更为有效,很多侵权行为因为证据不足无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挽回企业损失。如市检察院办理的夏某涉嫌侵犯大连某民营科技企业商业秘密审查逮捕案件中,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夏某与该企业签订了保密协议、相关产品的配方工艺和窑炉搭建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夏某公司与该企业的产品工艺配方具有同一性等,依法对夏某作出存疑不捕决定。

  (三)部分中小企业、个体从业者受生产经营成本和环保技术等所限容易忽视的环保风险问题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然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从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共审查起诉污染环境案件62件112人,其中,中小企业、个体从业者比例达到90%以上,突出体现了中小企业、个体从业者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环保风险问题。

  一方面,部分中小企业、个体从业者由于面临资金和技术的双重困难,在成立之初,就没有把加强环境污染防控放在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要么没有配备相关配套的污水处理设备,要么在环评手续没有通过的情况下,明知其所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但为节约生产成本,在获取最大利润的驱动下仍继续排污,将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到自建渗井、城市污水网等外环境,增加了犯罪风险。如在邵某某污染环境案中,邵某某经营的大连某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在没有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生产,从2011年6月至案发,每年分多次将生产车间内产生的废机油和切削液(每年大约300 公斤左右)通过厂门口前的渗井倾倒至污水网内,由于渗井溢流口与市政管网相连,对金州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个体从业者环保意识薄弱,对污染环境犯罪法律责任认识欠缺,面对高昂的环保设备投入费用、繁琐的环评手续,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意无意地忽视生产经营行为的环保法律风险性,根本没有考虑到一旦环保检查不达标,将面临罚款、停产、甚至取缔的后果,严重者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了企业和自身产业生存与发展的空间。通过对三年来大连检察机关受理并审结的污染环境一审案件分析发现,被判处缓刑的达41人,占已决案件的48.8%;其他未判处缓刑的案件,刑罚从拘役2个月到有期徒刑3年6个月时间不等。被判单处罚金6件,罚金从2千元到3万元不等;并处罚金从4千元到30万元不等。与高额的污水废物净化处理成本、环境恢复成本相比,凸显环境污染犯罪成本过低,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力。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及人数年均21件37人,案件大多集中在包装印刷、废物回收处理、机械部件生产加工等行业。

  (四)部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不规范、不健全引起的财产风险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就此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等一些会议上,对于民营企业家普遍关注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问题,明确指出“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释放了中央最明确的信号,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理应获得全面保障。从法律层面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大连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不懈地再加力、再发力。然而,在大连检察机关三年来办理的企业受侵害案件中,侵犯企业财产安全犯罪仍居高不下,其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犯罪等占比超过50%。

  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为例,60%以上的犯罪主体均为小微企业的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如经理、财会或业务员等。由于该类均为小规模经营模式,缺乏一套规范、完整的内部风险控制、人员管理、财务等制度对人、财、物进行规范管理;在人事任用上,往往由企业负责人“一言堂”,并未从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上加以防范,极易引发管理方面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给利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在王某某职务侵占案中,王某某作为大连某经贸有限公司出纳,管理公司的印章及现金支票,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由于产生了不劳而获、侵占公司资金的想法,遂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使用公司印章和自己私下购买的现金支票从该公司账户取走30万元人民币后携款潜逃。又如在薛某某挪用资金案中,薛某某在2015年3月至6月担任大连某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编造虚假生意往来,先后以完成工程项目需采购螺栓、螺母、铆钉等材料的名义向公司实际经营人请款5次、共计56.51万元,均转入户名为马某某的账户,为进一步获取信任,除在4月底用前三次的部分请款返给公司工程款19.46万元外,至案发前其余37.05万元未归还公司。

  合同诈骗也是各类中小企业、个体从业者极易面临的问题。一方面,源于中小企业、个体从业者追求经济效益的迫切心理,对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的不明确,以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不规范、不严谨,极大增加了自身的财产风险。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货到付款、预交工程保证金等存在较大隐患的简易交易习惯,以及采取小恩小惠或先期履行小额合同的手段实施合同诈骗,也是当前较为常见的犯罪手段。如在王某合同诈骗案中,王某在被高利贷逼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便产生了诈骗想法,先通过电话与大连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约定以货到付款的形式收购冻煮扇贝肉,经该公司同意后,共分2次收购价值600457.5元的货品,之后再以低价将货物卖给秦皇岛某冷冻厂变现29.87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还欠债。又如在李某某合同诈骗案中,李某某假冒大连长海县跨海大桥前期土石方工程总指挥,声称欲将610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承包给锦州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供虚假的有关该工程《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大连市长海县政府408号文件》和《长海县城乡建设委119号文件》等文件,骗取被害公司信任后,与锦州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虚假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陆续骗取被害公司施工保证金67万元。

  三、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

  法治是高质量发展与优化营商环境最根本和最稳定的保障。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颁布,将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再一次向全社会释放出清晰信号,国家对于全面有效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决心坚定不移。习近平总书记说:“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检察机关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有责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充分释放法律监督效能,为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贡献检察力量。

  (一)深耕主责主业,推动营造稳定有序、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惩治侵犯市场主体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以及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走私、制假售价、逃税骗税、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依法惩治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合同诈骗、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采取不法手段破坏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犯罪;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深入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依法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不及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申请监督权,加强对涉市场主体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法律监督力度,引导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打击有违诚信原则的恶意毁约行为。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协作机制,有效运用诉前程序和公益诉讼等方式助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探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信息安全等领域发挥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职能作用。

  (二)深化协作配合,推动形成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合力

  深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积极探索和搭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等部门执法信息共享的无缝对接平台,加强信息整合、分析和研判,推动实现行政执法公开、刑事司法公平、行政刑事无缝对接的联动保护机制,以及部门之间常态化的线索通报、证据转移、案件协查、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良性工作机制。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情况交流、类案分析和形势研判,共同解决各类案件的认定、处置等疑难问题,提升办案质效。积极构建全市两级检察院与工商联的协作配合机制,与工商联共同搭建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平台,强化工作合力,探索开展普法宣传、法律维权等工作,积极通过专项调研、联合座谈、送法入企等形式了解企业司法需求,拓宽服务途径,细化服务举措,提高服务整体水平和效果。重视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逐步引导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开放包容的金融环境,同时在法律层面上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提供个性化的融资方案,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有效抵御金融法律风险。

  (三)创新体制机制,做实做细优化营商环境检察服务工作

  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行政执法机关,深入各类市场主体,加强调查研究,全面征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职能部门、不同经济主体及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参与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排查,从改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出手,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长效机制,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内部防控体系建设、对外开展市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落实普法责任制,常态化开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活动,建立健全“检察工作站”、“检务联络站”等制度,结合司法办案,积极开展法律普及教育,通过检察建议、白皮书、提示函等形式送法进企业,帮助和促进市场主体有效防控法律风险,指导市场主体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保护,提高运用法治方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水平。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对检察队伍专业精神、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提出的新要求,实施卓越检察实务人才培养、紧缺型检察业务人才培养、法律监督业务精准提升战略,开展多样培训活动,全面提升检察人员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能力。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法治需求,加强专业领域精细化办案和前瞻性研究,选拔、培养金融、经贸、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业务骨干和拔尖人才,打造专家型人才队伍,培养选树更多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驻工商联检务联络站等诉求表达渠道的作用,畅通企业诉求,及时办理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诉。打造“互联网+”绿色检务通道,积极构建开放透明、亲民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采用信息化手段深化检务公开,实现更智能、更精准、更贴心的检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