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时间:2022-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拟公开选任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60名。

  二、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本届听证员任期自2022年7月至2027年7月,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换届延期,则任期自动延续。

  三、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任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

  (二)具备以下专业背景条件之一的,优先选任:

  1.从事法学、医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等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经验;

  2.从事司法鉴定、知识产权、网络信息、财税以及金融等实务工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所在领域的行业规范和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3.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实务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具备相关资质;

  4.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合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

  4.被吊销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听证员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听证工作的相关规定,听证员在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过程中参与听证活动,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独立发表意见。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截至2022年7月1日,逾期报名不予受理(以报名材料邮寄时间为准),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2.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相关事宜咨询电话:0411-83889851。

  3.报名步骤

  (1)扫描本公告下方二维码,按照提示要求填写电子报名表格后,发送至邮箱dljcytzybm@163.com(“大连检察院听证员报名”首写字母)。

  (2)完成网络报名后,个人自荐报名填写《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附件1);单位或组织推荐填写《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推荐表》(附件2),表格一式三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3)整理好报名表格、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从业证明或资质证明等报名材料,于报名时间截止前,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信封上注明“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材料”)。

  邮寄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219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收,电话041183889326或83889306;邮编:116012

  4.报名材料清单

  (1)《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或《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表格双面打印,上附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2)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4)相关从业证明或资质证明等履历材料复印件一份。

  (建议在各复印件上注明“本件仅限用于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其他用途无效”。)

  (二)资格审查

  本院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等因素确定听证员候选人。

  (三)考察确定拟任人选

  本院对听证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后,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公示

  本院将听证员拟任人选通过大连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大连检察”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公布

  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本院作出听证员选任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注意事项

  1、一经报名参加听证员选任,即视为授权检察机关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社会调查;

  2、担任听证员没有薪酬,可根据相关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3、本公告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